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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仲裁协会的相关问题

2019-07-08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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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法》施行了十三年,仲裁协会的事也就吵吵了十三年;但无论怎样争来论去,却没有成立起来,近一两年来人们甚至有些撂荒之感。近观网络和其他媒体的有关文章,使人觉得

  《仲裁法》施行了十三年,仲裁协会的事也就吵吵了十三年;但无论怎样争来论去,却没有成立起来,近一两年来人们甚至有些撂荒之感。近观网络和其他媒体的有关文章,使人觉得组建仲裁协会的事似乎又有了动静。因此,本文试就几个具体问题,讲一些粗浅意见。

  第一个问题:需不需要组建仲裁协会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组建仲裁协会的必要性问题。从实施《仲裁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以来近十三年的实践来看,这个问题需要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讲:

  1、理应组建。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组建成立仲裁协会的必要性问题应该不是问题;因为作为仲裁业界的自律性组织,对其组建成立已有三个方面的依据和理由:

  其一,《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的第十五条,对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和协会的构成、性质及其职能作了明确规定。

  其二,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11月在《关于作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99号)中,明确规定了筹备组建中国仲裁协会的工作任务、方式、步骤和目标。

  其三,仲裁事业发展和仲裁实务工作自身有需要。无论对内对外,仲裁界理应有一个比较一致或比较共同的声音,以一个机构相对统一地对内说话、对外代言,而不能让“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状况永久持续下去;再则,对现有一些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的行为,确实不敢苟同,因之必须要强化仲裁业界的自律性监督。

  2、并不迫切。从近十三年来仲裁事业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组建成立仲裁协会并不迫切。其理由至少有三:

  其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与否并不直接影响仲裁事业的发展。我国“仲裁协会”虽然与国外一些国家的仲裁协会如美国仲裁协会的名称相似,但实质上并不是一码事;因为人家的“仲裁协会”并没有法律规定,而且其本身就是仲裁机构,就在受理和承办仲裁案件并通过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商事纠纷;而我国由法律规定的“仲裁协会”,则是以各个仲裁机构为法定会员的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其自身并不受理和承办仲裁案件、并不解决民商事纠纷,所以其成立与否、成立的早与晚,都不会直接影响仲裁事业的发展。

  其二,仲裁机构并不必然需要协调机构或者“主管”机构。依据《仲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所有仲裁机构都是独立的;而所谓“独立”,最简单的解释应该就是“三自”即“自我发展、自主管理、自行生存”,所以并不必然需要一个在其之上的协调机构、更不应该有一个凌驾于其上的“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在目前这种状态下,不急于组建成立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只要自身做的好照样能发展。[page]

  其三,《仲裁法》施行了十三年但中国仲裁协会没有成立起来,而各地仲裁事业从总体上看依然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这既是上述两个理由的有力佐证、更是“并不迫切”的最好说明。

  3、地方协会。较之“中国仲裁协会”,地方仲裁协会似乎更有先行组建的必要;至于其组建的理由和形式,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其一,各地仲裁机构需要自己的协会。《仲裁法》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至今不见踪影,各地也没有一个相对独立和可以进行协调、联络及服务的地方仲裁协会;于是,那些类似于封建社会的皇室“钦差”或者原始宗教教区掌控方式的“区域协调人”、“分片联络人”、“牵头负责人”之类的所谓仲裁工作“制度”便趁机而入,堂而皇之地占据了协会之位但却不干协会之事。对此,大多数仲裁机构和广大仲裁人极为厌恶,都希望有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机构能够取而代之;这样的机构,当然只能是地方仲裁协会。

  其二,组建成立地方仲裁协会并不违法。《仲裁法》只是对“中国仲裁协会”的设立及其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对于地方能不能设立仲裁协会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民间组织,“法不禁止便自由”,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者限制,那么由仲裁机构自愿发起组建成立地方仲裁协会、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法律程序规定进行登记,应该说是正当的,没有什么不妥。

  其三,地方仲裁协会应该是独立的民间社会团体法人。从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地方仲裁协会应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组建,是当地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以独立的民间社团法人身份加入“中国仲裁协会”、成为其会员,而不能成为“中国仲裁协会”的分会或办事机构,更不能成为“中国仲裁协会”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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