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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

2019-07-08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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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1条本规则依商务仲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商务仲裁协会组织、仲裁人登记及仲裁费用,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第3条全国商务仲裁协会,应设于中央政

  第 1 条

  本规则依商务仲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仲裁人登记及仲裁费用,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全国商务仲裁协会,应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各省 (市) 得设省 (市) 商

  务仲裁协会,各县 (市) 得设县 (市) 商务仲裁协会。

  第 4 条

  各商务仲裁协会,分别推行各该区域内仲裁业务,应互相协助,但无统属

  关系。

  第 5 条

  仲裁契约当事人约定或商请由商务仲裁协会代为选定仲裁人者,除别有约

  定外,其声请依左列规定:

  一 两造当事人之住所、主事务所或本公司在同一直辖市、县 (市) 者,

  向该直辖市、县 (市) 之商务仲裁协会声请。

  二 两造当事人之住所、主事务所或本公司不在同一县 (市) 而在同一省

  者,向该省之商务仲裁协会声请;不在同一省 (市) 者,向全国商务

  仲裁协会声请。

  三 仲裁契约有关国际贸易或当事人有一造为外国人或其住所、主事务所

  或本公司在外国者,向全国商仲裁协会声请。

  四 依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向县 (市) 商务仲裁协会声请而该县 (市)

  无商务仲裁协会者,向省之商务仲裁协会声请;应向省 (市) 商务仲

  裁协会声请而该省 (市) 无商务仲裁协会者,向全国商务仲裁协会声

  请。

  第 6 条

  各商务仲协会之设立,应检具章程,依左列程序为之:

  一 县 (市) 商务仲裁协会,应报经县 (市) 政府征得该管地方法院同意

  后核准之。

  二 县 (市) 商务仲裁协会,应报经省 (市) 政府征得该管高等法院或地

  方法院同意后核准之。

  三 全国商务仲裁协会,应报经内政部征得法务部、经济部同意后,陈报

  行政院征得司法院同意核准之。

  第 7 条

  各商助仲裁协会之章程,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名称。

  二 宗旨。

  三 区域。

  四 会址。

  五 组织。

  六 会员资格及入会、退会之手续。

  七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八 入会费及常年会费之数额、缴纳会费之等级。

  九 会员代表之名额及其产生之标准。

  一○ 理事、监事之名额、职权、任期、选任及解任。[page]

  一一 会议。

  一二 经费及会计。

  一三 章程之订定与修改之程序。

  一四 订定或修改章程之年、月、日。

  前项章程修改时,应依前条规定之程序报请核备。

  第 8 条

  凡公私营工、商、农、矿、企业及贸易性之机构、团体,均得为商务仲裁

  协会之会员。

  各商务仲裁协会会员应按其自行选择之等级缴纳会费。

  前项会员得选派代表一人至五人,依缴纳会费之等级决定代表名额。各会

  员代表之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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