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案件实行协议管辖,即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为依据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予而取得,这是仲裁自愿原则的基本体现,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是以按地域分别设立为原则的,即仲裁委员会只是设在不同地域,其相互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别,相互独立,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也就没有级别管辖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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