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1日讯 衣某是福山一家外资企业的职工。2005年12月,衣某到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4日,衣某以其不能胜任工作、待遇低为由,主动向单位提交了“辞工书”。6月11日,双方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衣某申诉到福山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给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 元。经开庭审理查明,衣某辞职原因明确,此行为属单方面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法驳回了衣某的申诉。(林涛 锡蕾 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