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被执行主体是不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由于仲裁机构本身没有执行权。因此,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通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作为一种程序,只有当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才可以开始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裁决,实际上就不产生程序意义上的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是基于当事人申请才发生的行为。仲裁机构不会主动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也不会主动执行。
四、仲裁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除了法律规定不予执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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