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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二倍工资应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13 05:26
导读: 你不跟我签合同反倒有理了?不签合同就得给我双倍工资,这是法律给我的权利!近日,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一起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张某

  “你不跟我签合同反倒有理了?不签合同就得给我双倍工资,这是法律给我的权利!”近日,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一起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张某当庭如是说。张某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张某系当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自1993年3月建厂以来,张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直至今年10月23日。该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张某离职的原因系自愿辞职。

  庭审中,单位认可2008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认为“二倍工资”应该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申请人现在主张2008年的“二倍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丧失了胜诉权。

  仲裁委经合议认为:“二倍工资”中虽有“工资”二字,却并不具备工资的性质,即“二倍工资”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应收获的回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首次提出“二倍工资”的概念,目的是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会承担“二倍工资”的风险。由此可见,“二倍工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为一年规定的限制。由于“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因此对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的时效不应该做扩张解释,应严格掌握时效一年。

  本案中,张某现在要求2008年的“二倍工资”,显然超过仲裁时效。为此,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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