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特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 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 市党政机关、行政事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的企业
5、 工伤案件;
6、 各保税区内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保税区派出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