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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安岳县人民政府移民纠纷案

2009-12-25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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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起诉状原告:张连琼,女,现年57岁,农民,住资阳市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联系电话4540125。全权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川剧团退休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张连琼,女,现年57岁,农民,住资阳市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联系电话4540125。

全权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川剧团退休职工,大专文化,电话:0832-4540125,身份证号码511023194912270016。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 县长 王宏斌

诉讼目的: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移民,责令被告向原告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国发[2006]17号文件决定对水库移民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人均每年600元,原告因得不到补助,请求政府解决,政府不予解决,逼迫提起诉讼。

1974年,因修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政府征用该队大批耕地并动员村民搬迁。

原告当年居住在乐至县土桥乡五大五队一个有二十多家人居住的邓家大院,在稀密调整过程中,有邓祖友、吴秀兰、邓祖宣、邓祖右和原告搬迁了,户主吴秀兰还在书房坝水库领到300元搬迁费。由原支部书记邓祖流、邓从朝丈量原告家中一锅吃饭居住在同一栋房中共有11人,包括户主母亲吴秀兰、丈夫邓时忠、 二弟邓时光、三弟邓时建、妹邓琼辉、邓志英。

生产队多位当事人搬迁户证明(见附件2),原告全家和其他家一样在同一时期搬迁。其中,父 、母吴秀兰、二弟邓时光、三弟邓时建、妹邓琼辉、邓志英搬迁到通贤胜利公社,而张连琼夫妻“就地后靠”,先租用邓永亮的堂屋居住,等帮妈修好房后再二次搬家到本队地形较高的小沟坡头上修房,即现在的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居住至今。

原告父母、兄妹和同村同院村民都领到了移民后期扶持款,为何我家几人没有?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条(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原告认为政府违反了本条行政法规的规定;混淆了移民概念,将是否“外迁”作为衡量移民的唯一标准,否定文件中的四种安置方式,是对“安置”二字的曲解。只要证明原告是因修水库而移居;土地被征用;生活受到其影响,就证明原告是水库移民,就该享受移民扶持政策。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page]


附件:

1、 原告的证据1-N页

2、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全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修改诉讼请求后的诉状

具状人张连琼(手印)


2009年4月22日


注:对信访答复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故于2009年4月22日改变诉讼请求再诉讼。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邓秀英,女,现年70岁,农民,住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电话-4540125。

全权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住安岳解放街583号,川剧团退休职工,大专文化,电话:0832-4540125,身份证号码511023194912270016。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 县长 王宏斌

诉讼目的: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移民,责令被告向原告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国发[2006]17号文件决定对水库移民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人均每年600元,原告因得不到补助,请求政府解决,政府不予解决,逼迫提起诉讼。

1974年,因修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政府征用该队大批耕地并动员村民搬迁。原告当年居住在乐至县土桥乡五大五队一个有二十多家人居住的邓家大院,在稀密调整过程中,有邓祖友、吴秀兰、邓祖宣、邓祖右和原告搬迁了,户主吴秀兰还在书房坝水库领到300元搬迁费。由原支部书记邓祖流、邓从朝丈量原告家中一锅吃饭居住在同一栋房中共有11人,包括户主母亲吴秀兰、丈夫邓时忠、 二弟邓时光、三弟邓时建、妹邓琼辉、邓志英。

生产队多位当事人搬迁户证明(见附件2),原告全家和其他家一样在同一时期搬迁。其中,父 、母吴秀兰、二弟邓时光、三弟邓时建、妹邓琼辉、邓志英搬迁到通贤胜利公社,而张连琼夫妻“就地后靠”,先租用邓永亮的堂屋居住,等帮妈修好房后再二次搬家到本队地形较高的小沟坡头上修房,即现在的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居住至今。

原告父母、兄妹和同村同院村民都领到了移民后期扶持款,为何我家几人没有?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第三条(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原告认为政府违反了本条行政法规的规定;混淆了移民概念,将是否“外迁”作为衡量移民的唯一标准,否定文件中的四种安置方式,是对“安置”二字的曲解。所谓“水库移民”就是指因国家兴修水利水电工程,生产生活包括居住受到影响而移居的人们。[page]

只要证明原告是因修水库而移居;土地被征用;生活受到其影响,就证明原告是水库移民,就该享受移民扶持政策。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1、 原告的证据1-

2、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全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修改诉讼请求后的诉状


具状人邓秀英(手印)

2009年4月22日

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几种主要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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