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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无法开具的18项“证明”

2015-08-2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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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如今,出现很多例如“证明你妈是你妈”奇葩的证明,虽然说有困难找警察,但对于这开具这些奇葩证明的请求,派出所工作人员也是无法证明的,日前,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派出所 证明

  一、偿还能力证明

  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二、亲属关系证明

  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四、身份证丢失证明

  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五、保险事故证明

  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六、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七、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八、人员失踪证明

  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九、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十一、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十二、房产情况证明

  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十三、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十四、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十五、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十六、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十七、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十八、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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