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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

2014-07-0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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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要认定被告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必须按下述标准进行衡量,即被告必须按法律要求和举证时限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要认定被告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必须按下述标准进行衡量,即被告必须按法律要求和举证时限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举证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举证必须真实,所举证据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取得途径、方式必须合法,并且要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同时要提请注意的问题是:(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不管被告出庭与否,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否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就形同空文。(2)被告为应付诉讼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是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更不能代替被告去调取证据;二是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拒不到庭,不能按法律规定程序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能认定其未履行举证责任。按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审程序中隐瞒不利的证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据其情节轻重,以妨害行政诉讼处理,如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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