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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谈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7-2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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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公正执法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唯有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才能彰显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公正执法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唯有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才能彰显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地位和职责。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开展十年有余,十多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通过我们对案件的申、保证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但就目前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当前民行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既解决的对策,谈一些粗略的看法。

  一、 当前民行诉讼检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不足。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保证我国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诉讼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抗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民事诉讼大多面向的是普通百姓,其涉及面广,民事诉讼监督是通过对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进行诉讼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其监督手段也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不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检察机关调查申诉权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5、法院接受监督意识不够。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程序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但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这一监督方式,由于认识不深,在执法实践中常出现不配合、不支持检察机关抗诉工作的现象,以至于被抗诉的案件长期搁浅,使申诉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失去信心。

  二、 搞好当前民行诉讼检查监督工作的措施

  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要尽快完善《民诉法》、《行诉法》中尚未完善和健全的有关监督内容及应有的保障性规定。其次,通过立法进一步说明《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建议书》的法律效力,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第三,在民事行政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权,明确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并赋予监督的多种方式,如明确监察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法律地位等等。

  2、采取措施,努力缩短办案时限,确保案件效果的时效性。首先,高法和高检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解释在检、法两院思想统一,达成共识,在办理案件的时限上做出相应的规定;其次,建议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监察建议的采信率和重视程度。这样既可以缩短案件从提请抗诉到再审的周期确保案件效果的时效性,又可通过监察建议启动再审方式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

  3、主动沟通,达成一致,争取法院的配合联动。民行检察工作离不开人民法院的配合与支持。因此,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做到:一是主动与法院协调、沟通,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其次,通过召开联系会议的形式,在调卷、出庭、改判、支持上诉等环节上加强配合,畅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渠道。

  刘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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