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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的功能——一种行政过程论的视角

2011-07-28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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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看,行政程序可以视为构成行政过程的一个部分。相对于行政过程系统而言,行政程序具有促进系统调适的一系列正功能,包括促进行政过程的民主

  【摘要】: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看,行政程序可以视为构成行政过程的一个部分。相对于行政过程系统而言,行政程序具有促进系统调适的一系列正功能,包括促进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和理性化、法治化等。行政程序亦具有不可忽视的一些负功能,包括价值的抽离、技术伦理的替代、责任的飘移等。这些负功能内含于一般行政程序之中,往往破坏行政过程的系统平衡,影响正当行政程序的构建。

  【关键词】:行政程序 行政过程 正功能 负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过程论视角下的行政程序

  据盐野宏先生的观点,行政过程是由复数形式的行为形式的结合乃至连锁而构成的。这些行为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上的契约、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等。所有上述行为形式所遵循的程序,便构成了行政程序这一行政上的一般制度。如果将作为全体的行政过程称为宏观过程的话,那么,行政程序便可以作为微观的过程来把握。[1]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将行政过程视为一个整体或系统,则行政程序构成了这个整体或系统的一个部分。

  行政程序相对于行政过程系统来说,应该具有满足行政过程系统某种功能需求的客观效果。也就是说,行政程序能够起到促进行政过程的协调运行的某一方面的作用。类比生物学上的例子来说,“如果细胞生命要持续下去,血液就必须有足够的速度来输送活细胞所必需的氧气”。[2]

  行政过程就像是细胞,细胞需要氧气,那么行政程序之于行政过程便如血液,其某种功能特征(比如说输送速度)能够满足细胞的氧气需要。因此,从客观效果上可以观察到,行政程序具备促进行政过程系统调适的功能。

  不过,行政程序对于行政过程系统的这种功能,一般指的是正功能,即积极作用。在目前关于行政程序功能的研究中,常常出现的一个倾向是将行政程序的功能作为行政程序的价值来理解和论述。例如,在姜明安先生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阐述行政程序的正功能的文字即冠以行政程序的价值。[3]实际上,价值与功能是不同含义、不同层次的概念。在亚当·斯密的经典著作中,价值一词本来的含义是指商品交换的质与量。后该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以及其他学科中,成为对经济、道德、审美以及逻辑等进行研究的一个范畴;与此相应,价值被赋予了宽广意义上的善的含义,成为用来涵盖诸如正义、公正、效率等内容的“大词”。因此,“价值”这个词只是笼统地表示“善”或“好”,而“功能”这个词经过美国功能主义学者默顿改造之后,现在一般是个中性词,并不蕴涵善恶的倾向。[4]所以,价值只与行政程序的正功能相联系,而且与功能并非同一个层次上的概念。[①]可以这样说,只有正当行政程序才具有价值,而一般的行政程序则不妨说具有某些功能,这些功能包括正、负两个方面。

  在我国引进行政程序制度和对行政程序展开研究的过程中,更多地强调其正功能,甚至将正功能视为其唯一的功能,而完全忽略了其负功能。[②]正如杨建顺先生所指出的:“人们更多地是从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来观察和分析行政程序的价值,以突出程序价值的重要性,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行政程序等同于正当行政程序乃至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忽视或不注重正当行政程序的对立面——繁文缛节、形式主义的行政程序。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应当在研究中将行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只有正当行政程序,才具有目前诸多论者所主张的价值,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为保障公民权益而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公正而民主的程序;而一般的行政程序则往往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实际上,人们在强调程序价值的时候,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正当程序视为其赖以主张的对象。研究行政程序,有必要运用辩证法的两点论予以考察,既要对正当行政程序进行分析,又要对一般行政程序进行探究;既要对一般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进行考察,又要对其负面效应予以剖析。”[5]

  本论文的目的就在于从行政程序论的角度,厘清行政程序的正功能与负功能。

  二、行政程序的功能特征

  行政程序要满足行政过程系统的功能需求,就必须具备一些方面的功能特征。行政程序的这些功能特征,能够促进行政过程系统和谐统一、高效率、合理性地运行,从而促进行政过程系统的演化。行政程序的功能特征,大致可以从下述联系密切的五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1·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行政程序能够无差别地、平等地适应于其规范的对象,也就是对特殊人格关系的克服。普遍性是与特殊性相对的,它代表着理性以及抽象的平等,对任何对象而言都是一平如水。行政程序的首要特征就是普遍性,行政程序的这种普遍性来源于法律和法律程序的普遍性,可以说行政程序天生就是普遍的。

  行政程序上的许多制度都体现了行政程序的普遍性,例如行政诉讼,译林出版社,2006,P102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P368-369

  [4]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P112-113

  [5]杨建顺:《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载《法学论坛》,2002(6)。

  [6]王锡锌:《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载《法商研究》,2000(4)。

  [7]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4)。

  [8]王万华:《行政程序法论》,载《行政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254-259

  [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0]季卫东、吴铭:《什么是中国的正身?———作为最大公约数的中国经验与价值重建》,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12-26.

  [11]盐野宏:《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193

  [12]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P199-217

  [13]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P188-189.(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步峰)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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