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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2011-07-0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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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1、被告承担应当举证的范围。首先,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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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1、被告承担应当举证的范围。首先,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也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

  2、被告的举证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行政诉讼是基于被告的委托。根据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不具有的权利,也就不能委托给代理人。被告既然不具有在诉讼中取证的权利,作为代理人的律师,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这项权利。(2)如前文所述,不允许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取证,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而如果允许被告的律师自行取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贯彻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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