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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应为二年

2011-01-2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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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不作任何答复,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不作任何答复,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则以申请人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为由,对超过这一期限提起的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司法解释,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防止其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而遭受损害。依据这一解释,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但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最长可达2年。在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作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一方面复议机关自然不可能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或起诉期限,而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却可能一直在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如果按照目前法院一般所采取的对从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比照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但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处理,那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遭受重大损害。从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确保其诉权得以实现的角度看,起诉期限宜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机关不作为之日起计算。至于如何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机关不作为之日,由于复议机关没有作任何答复,因而不可能送达复议决定,因此其应当为复议期满之日即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满2个月之日。综上所述,在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作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为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满2个月之日起至其后2年止,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在这段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新疆高级法院行政庭·袁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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