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指受行政权力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有权参与行政权力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如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参与决策的制定、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等等。
“现代行政程序的中心理念就是,改变传统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一味被支配的被动地位,赋予行政相对人各种程序性权利,通过行政程序公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产生实体结果,通过程序正义吸收不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
我国法学家认为公众参与的价值在于:
第一,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对自己做出不利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公众参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的理解,从而有助于消除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在执行中的障碍,保证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
第三,公众参与有利于消除歧视、偏袒,保障社会公正。
第四,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腐败。
第五,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
第六,公众参与有利于为国家行政权力向社会转移,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
从反面说,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于捍卫它们时,才能免于被忽视。强调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有利于行政权力目标的实现。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通过行使参与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弥补了“间接民主”——代议制的不足;对行政权力主体来说,由于行政相对人的介入,可以获得多元信息,提高决策、决定质量;避免抵触情绪,更易决策、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