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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陈某,李某,苏某,饶某,章某等5人出资成立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当时注册资金为50万。2007年10月,公司因发展,急需再投入资金,但各股东均没有现金,为此公司各股东经商量(没有书面的东西),决定每个股东写个保证书,给法定代表人陈某,由陈某去借钱投入公司运行。为此,陈某在各股东写了保证书以后,用自己的房产证到银行抵押,借了180万投入公司。由于金融危机,海外投资全面亏损,公司处于停业状态。2008年10月,几个股东坐在一起进行清算,对亏损的金额进行了分摊,每个股东也在清算单上签了字,同时每个股东也打了一张欠条给陈某。此后,股东苏某不归还欠款,陈某向法院起诉。问:这种案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如能得到支持,理由何在?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何在?现在已经起诉了,能有什么办法解决?恳请高手解答。

刑事案件
2009-05-22 08: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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