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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事达告国家商评委损害公共利益

2011-07-2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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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业界称为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的方型瓶立体商标争议风波又起。北京市一中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即开平味事达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被业界称为“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的“方型瓶”立体商标争议风波又起。北京市一中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即开平味事达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案,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中国酱油生产企业面临的一场“寒流”,自去年春节开始,至今仍没有结束的迹象。这场“寒流”来自雀巢公司两年前向商标组织国际注册局进行公告。

  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国际公告,该商标异议期满便顺利获得注册。而众多中国使用方形瓶的企业对即将由此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浑然不觉。

  是公共资源还是独有商标

  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对“棕色方形瓶”立体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开平味事达不服裁定,认为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裁定。

  味事达称,根据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商评委在审理本案作出裁定时,由两名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合议,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不当。

  商评委答辩称,该案的评审确由3名评审人员完成,但其中一名评审人员被调到了别的处室,故裁定书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后又称,虽然原评审人员中的一位在案件审理期间被调走,但是马上又有一名本处的评审员参与到评审中合议,程序并无不当。

  最后,商评委表示,该评审程序是有失误,但补救措施也仅限于再加一个评审员,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改变裁定书。

  味事达指称商评委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瓶型作为第三人调味品产品的包装装潢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争议商标瓶型经过第三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认定事实错误。

  如果“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指该包装在中国的使用,明显违背了客观事实;即使指该包装在中国域外的使用,也缺乏充足的依据;而且,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与本案也没有关联。争议商标的瓶型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使中国的一般消费者广为知晓,也不能使中国的一般消费者将该包装与雀巢建立识别联系。

  法官为此向商评委求证,所谓的“使用了一百多年”从何起算。商评委告诉法庭,“一百多年”的认定是从其第一次在瑞士使用时起算,最早在中国使用始于1992年。然而,1992年这一时间点却缺乏证据。

  味事达则称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前身开平县酱料厂早在1983年就在使用棕色方型瓶作为中高端味极鲜酱油的包装,并长期大量持续使用至今。

  对于“方型瓶”是行业通用包装还是雀巢独有商标的争议,味事达认为,“棕色方型瓶”并不具有法条规定的“显著性”。在争议商标注册前,棕色方型瓶在中国已是调味品行业广泛使用的中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或通用包装,而非雀巢的特有包装。在整个行业长期普遍使用的情况下,“棕色方型瓶”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公共资源。这种“方型瓶”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也不宜被核准注册为立体商标由一家独占。[page]

  对此,雀巢公司答辩道,不否认有很多调味品公司采用“方型瓶”来装酱油,但他们的行为是侵犯雀巢公司商标权的侵权使用行为,不能把其他公司的侵权使用作为“方型瓶”不具显著性的理由。

  味事达则强调,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雀巢公司长期对棕色方型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味事达和同行业长期合法使用该包装,形成了自由使用该通用包装公共资源的权利,已形成了稳定的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错误注册,导致雀巢垄断了中国调味品行业共同培育的棕色方型瓶装中高端酱油市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的宗旨和立法本意,依法应予撤销。

  法庭当庭没有宣判。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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