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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011-07-2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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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为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以中小学民办教师为招生对象招收中
「基本案情」

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为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以中小学民办教师为招生对象招收中等师范学生(简称中师民)。为此下发的《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单独办班,学制二年;平时以自学为主,每年利用假期办班,教学计划应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成绩合格,颁发中师毕业证书,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其审核录取权为江苏省教育厅,具有违反江苏权和内容管辖权四个方面的职权构成,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超出授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page]

本案被告兴化市教育局对他人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并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指令进行调查及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系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且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中师民录取工作最终审核权在江苏省教育厅,录取原告的学校是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两被告并无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所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笔者同时认为,行政监察行为虽然不可诉,但毋庸讳言,行政监察旷日持久的调查、年复一年不作结论,往往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调查核实原告孙庆龙是否存在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职权应属兴化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兴化市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并有兴化市计划生育局加盖公章证明情况属实的证明材料,应作为认定原告有无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的有效证据。因此,人民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司法为民,可以在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针对被告对原告是否存在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调查迟迟不作结论的状况,发出司法建议。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卞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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