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南人王世海、王万乾无证建房,不受法律保护,将5米路围墙占去近一半,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世海、王万乾的诉讼请求。
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振业所在地属于人均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王振业颁发180平方米用地面积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悖土地管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王世海、王万乾建房在先,王振业建房在后,王世海、王万乾宅基门前出路为3米已成事实,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王振业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时载明出路5米缺少证据依据,也与现状不符。一审法院撤销该证并无不妥,南阳市中级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