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的行政纠纷案件。该案的依法审结,不仅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在行政执法中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正确认定,更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尤其注意参照世贸规则,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范例。
基本案情
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分别从山东省潍坊市
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场、安徽省
定远县盐矿调入工业盐302吨,于2001年5月16日到达上海铁路局金山卫西站。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认定丰祥公司在不具备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违反了《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遂于2001年5月21日对丰祥公司作出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丰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起
行政复议。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盐务局的扣押行为。丰祥公司起诉至上海市
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公开审理,认为盐务局适用《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属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符合规定,遂判决维持盐务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丰祥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
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审理认为,盐务局对工业盐不具有封存、扣押的执法主体资格,且未能提供丰祥公司有违反相关食盐管理的规定的事实证据,故其作出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遂判决撤销第一审判决;撤销盐务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
评析
第一审、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认定问题分歧较大,认识不一,并因此作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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