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这里的暂停销售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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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理解。
追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设定。这里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部门规章,所以它的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算不算违法了《行政强制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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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