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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查询房产遭拒,状告住建委胜诉

2015-09-15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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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案情是原告以亡父之名查询房产遭到南京市住建委拒绝,便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以名查房”请求理应支持,遂原告胜诉。据悉,此案是我国首例利害关系人要求以姓名查房胜诉的判例。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带您详细了解。

  【案例介绍】

  父亲突发疾病离世,19岁的儿子刘磊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急需要弄清父亲名下的房产情况,于是,他备齐了能够证明“我爸是我爸”、“我爸只有我这一个儿子”的全部材料后,前往房产局档案馆查询,但对方却不给查,理由是:不可以仅凭他人姓名就查询其名下房产。对于这个理由,刘磊既想不通又无奈,为此,他一纸诉状将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院。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原告刘磊的申请,履行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据悉,此案是我国首例利害关系人要求以姓名查房胜诉的判例。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刘磊系死者刘大海的独生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磊系刘大海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大海所有的房产属于其遗产,故其名下的房产登记结果与原告的继承权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享有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被告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的“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为理由,拒绝原告的主张虽有据可依,但法院认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应当方便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条件设置不应限制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原告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刘大海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客观上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权属证书编号等检索条件,而原告本身享有查询上述信息的权利。根据被告自认,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检索条件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原告查询申请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要求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原告刘磊的申请,履行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法官说法】

  合法的“以名查房”请求理应支持

  针对以“名”查房而言,该案是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首起判例。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审判长李彭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他人单以权利人的姓名查询其名下房产,除公权力办案机关外,当然应该禁止。但问题是,本案被告拒绝的是与被查询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这就既不合法也有违人情理,最终结果将事实上侵害原告的合法继承权。

  李彭同时指出,现在我们的许多行业都制定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但中国人口多,新情况、新问题多,规定不可能一一考虑到,尤其是尚未发生过的情况更难预料。基于这一现实,行政权力部门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规定时,若也能像最高人民法院那样,不断增加一点类似司法解释的补充条款,许多问题也就可与时俱进地迎刃而解。

  李彭最后说,该案的判决,突破了此前《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查询”的限制,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可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此案的判决对于规范房产信息查询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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