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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2019-12-0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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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尊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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