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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2019-12-02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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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解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的即是对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在此之前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4条、《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如不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就应当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虽延续了之前规定的原则,但在具体表述上将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改为补偿。因无法证明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补偿”这一表述更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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