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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管辖?如何正确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2019-10-29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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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管辖,是指划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职权范围,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正确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能够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付诸执行。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不同,执行案件管辖也所区别: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
执行管辖,是指划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职权范围,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正确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能够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付诸执行。作为执行根 据的法律文书不同,执行案件管辖也所区别: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或者再审,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由制作该裁定和执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4、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以及由公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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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
婚姻法规对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地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四、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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