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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子弟学校存在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获法院支持

2019-11-13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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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湖州市的一所民办小学因校舍存在安全隐患而被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教育部门进行行

  浙江省湖州市的一所民办小学因校舍存在安全隐患而被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教育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学的诉讼请求,维持教育部门吊销原告小学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小学是一所民办学校,2003年9月开办,主要招收在湖州打工的农民工适龄子女。2006年8月,原告小学未经批准而租赁了一家建筑公司的仓库作为校舍。被告吴兴区教育局获悉原告小学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并将仓库用房改为校舍的情况后,向原告小学送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原告小学置之不理。2007年1月,湖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上述房屋出具安全鉴定:该仓储房经学校改建后,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存在一定不足和隐患,如内隔墙的稳定性差,教室照度不足,疏散通道仍不能满足教学用房的使用功能,目前该房可作为临时过渡用房,如有合适用房应选择转移。

  为此,吴兴区教育局多次要求原告小学搬迁至符合办学条件的校舍,但原告小学仍置之不理。2008年2月的雪灾中,原告小学部分校舍的辅助设施发生倒塌,校舍房屋安全隐患越来越严重,但原告小学仍拒不搬迁,还张贴了开学公告。2月16日,吴兴区教育局对原告学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办学许可证。事后,原告小学以吴兴区教育局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吴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因此,原告小学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校舍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建议迁移,遭遇雪灾后部分校舍辅助设施倒塌,在安全隐患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仍欲继续招生开学,被告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其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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