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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019-11-1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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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 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中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害器的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首先,必须使用了暴力,即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的一切行为(广义的暴力)。但从相关规定来看,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其次,必须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其中的人员既包括机组人员,也包括乘客等航空器上的其他人员。再次,必须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否则不成立本罪。例如,在航空器还没有装载完毕时,或者在航空器降落后打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对航空器中的人员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本罪。最后,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危及飞行安全,对飞行安全构成了威胁。暴力行为并不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成立本罪。另一方面,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采取传送虚假情报等非暴力方式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认定

  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罪的故意,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从一重罪论处。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必然危及飞行安全,但不同时成立本罪。换言之,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必然同时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与本罪,但只能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不能将其与本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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