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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之认定

2019-11-0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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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纵观华夏几千年历史长河,诬告陷害罪由来已久。自阶级社会以来,诬告作为一种阶级的产物,屡屡在历史舞台频频上演。上溯至秦汉时期,封建统治阶级都立法对诬告陷害行为实

  纵观华夏几千年历史长河,诬告陷害罪由来已久。自阶级社会以来,诬告作为一种阶级的产物,屡屡在历史舞台频频上演。上溯至秦汉时期,封建统治阶级都立法对诬告陷害行为实行反坐,并处以重刑。唐律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诬告人谋反、谋大逆者,斩。”《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中,也都有诬告罪的专条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车轮滚滚前行,诬告陷害在新的历史时期其手段花样更是不断翻新。为惩治此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现行的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诬告陷害罪都作出了明文规定。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及构成

  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诬陷之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然无论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则不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page]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之认定

  诬告陷害罪是情节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何谓情节严重,法律并未作出具体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此情节严重,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合而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所谓情节严重,即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比较严重,例如,诬告他人犯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罪行,且诬告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二、情节严重是指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情形。三、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诬告陷害的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启动司法活动,只要一旦启动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如立案侦查,即构成情节严重。四、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对被诬告人进行告发以后,引起了被诬告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情形。五、情节严重主要指诬陷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如造成被诬陷人被司法机关错误取保候审、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

  对于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应该是指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才能构成。首先,有人认为情节严重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比较严重,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因为诬告陷害罪的构成前提只是说诬告捏造他人的事实必须是犯罪事实,并非要是严重的犯罪事实才能构成,例如捏造他人故意杀人和捏造他人盗窃,虽然两种罪的刑法轻重存在差异,但都不影响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其次,有人认为情节严重主要指诬陷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如造成被诬陷人被司法机关错误取保候审、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对此,笔者认为,这应该属于诬告陷害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的情形,这对于行为人的量刑幅度有直接影响,但不属于诬告陷害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使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其涉嫌某种犯罪而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可构成本罪,至于被害人是否由于行为人诬告而受到刑事追究,如被司法机关错误取保候审、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则不影响此罪的构成。[page]

  为规范法律实施,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应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化,以增强实际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网络、媒体、报纸及公共场合公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诬告陷害行为严重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的。

  三、因诬告陷害行为造成被诬告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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