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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于1990年一起在镇种子站工作,甲在镇审计所对种子站财务审计过的情况下,认为乙私自卖种拖欠不还,便匿名举报乙到检察院。检察院初查后立案,经查,乙私自卖种未将款交财务,在审计后才交了部分种子款,检察院立案后交齐了剩余种子款,检察院便以贪污罪起诉乙,县一审法院认定乙的贪污罪成立,判其缓刑,乙不服上诉中院,中院维持原判。乙多年申诉,在申诉过程中,知道是甲写的举报信。便找甲写了份证明,证明种子款卖掉未交是历年来的工作特点,中院在1996年对乙的申诉进行改判,认定以前判决不对,改判乙无罪。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盼望速解释。

刑事案件
2010-12-07 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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