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区法院刑庭开庭审理了一宗强迫交易案。被告人何均(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朱勤(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万伟(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7年1月29日,被告人何均、朱勤、万伟经共谋后一桑塔纳轿车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进行非法营运,后由朱勤与被害人高某商定以250元的价格送高某到铜梁。途中,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语言恐吓,欲强迫高某支付路费1800元。当车行至沙区西永路段时,高某被迫支付了900元路费后跳车逃离。次日,何均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捉获万伟。31日,何均、万伟又协助公安机关捉获了朱勤。破案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合议庭认为,三名被告人相互伙同,在为他人提供服务时,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超出正常费用的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何均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万伟亦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