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8年10月至11月间,受雇于某无牌面制品加工厂的39岁四川籍男子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润,纠集多人经合谋后,以言语威胁及打砸店铺、破坏经营等手段,迫使番禺区沙湾镇、沙头街、桥南街、市桥街、石碁镇等地的数十家沙县小吃店经营者每天购买一定数量的劣质面制品。据受害店铺人员反映,其被强迫购买的面制品质量低劣,根本不能食用,只能扔掉。2008年11月11日,梁某某等四名主要成员在运送面制品的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劣质面制品及砍刀、水管、伸缩铁棍、螺纹钢、木棍等工具一批。2009年7月2日,番禺区检察院对上述四名主要成员依法提起公诉。四名犯罪嫌疑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同年9月28日,番禺区法院一审对上述人员均作出有罪判决。其中,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析法]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梁某某等人使用言语威胁及打砸店铺、破坏经营等手段,迫使他人购买无牌劣质面制品,已经构成了强迫交易罪。
由于强迫交易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所以读者可能会对如何区分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产生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案件中,梁某某等人的强迫交易行为已明显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不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地维护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商品交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