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培训班兼职老师找人殴打12岁学生,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的区别

2021-08-02 11: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治安处罚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治安处罚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因在培训班上班产生口角,对方叫朋友进学校殴打学生,那么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的区别是什么?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界限是什么。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培训班兼职老师找人殴打12岁学生,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一、培训班兼职老师找人殴打12岁学生

  8月1日,河南新乡刘女士反映,27日,12岁的儿子在培训班上课,被冲进学校的社会人员殴打。刘女士称,她儿子此前和兼职助教产生口角,对方叫朋友来学校打她儿子。刘女士认为,打人者及助教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学校应该给出说法。对此,派出所办案民警表示,助教系大一学生暑假兼职,打人者也是大一学生,目前已形成笔录,后续会按程序依法处理。

  二、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的区别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后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后者表现的较为单一。具体地说,前者的表现形式有:

  (1)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

  (2)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

  (3)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4)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

  (5)在公共场所拦截、追逐他人或者进行辱骂等等。

  三、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培训班兼职老师找人殴打12岁学生,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殴打他人,根据案件情况不同,伤害程度不同,涉嫌罪名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治安处罚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994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治安处罚法律师团,我在治安处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