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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2019-02-2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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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保障都离不开国家治安管理和处罚条例的制定以及有效实施。因当事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对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决定之后自然就是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三是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执行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的相关介绍,想必大家对行政处罚有了一定的了解。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时不仅方式要妥当,程序也应当正确,还必须要求处罚的内容必须在惩戒的基础上不侵犯公民,这样才能在公众面前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提高威信力。若您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还有不明白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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