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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我住宅后面公用道路上建大门楼、厕所,对我家通行、通风、采光、安全造成影响。县国土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一是杨某退还违法占地36.22平方米,二是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已与县财政局办理了交接手续,但杨某还在继续使用)。县国土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无法执行,不予立案。这种说法对吗?我的合法权益怎么维护?

行政纠纷
2016-05-22 17:30: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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