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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明2011年4月15日;**村扬**的大众手机广场店内;被盗一部手机尹**将该手机于2011年4月30日 以15元的价格卖给韩**及其爱**呵呵 这两个人就定于 每人罚八百元的罚款说 是收购赃物 处罚决定书查明是错误的 处罚决定书现查明2011年4月15日 在河南**村扬**的大众手机广场内 被盗一部手机 尹**将该手机于2011年4月30日以15元的价格卖给韩**和他的家人 该查明是错误的 首先 2011年4月5日 在河**村扬**的大众手机广场内 遗失一部手机 并非被盗一部手机 该手机是尹**母亲张**有携3岁幼子在大众手机店内 幼子无意中玩随手带走所致 并非盗窃 假如为盗窃 盗窃者为谁 如何处罚 赃物如何处理 处罚决定书均未提及 另外 从事发之日到公安机关处理该案期间 手机何人持有 又做何种处罚 处罚决定书又未说明 有失公信 其次 尹**并未将手机以15元的价格卖给韩**和他的家人 4月30日尹**与同村韩*博 二人均未满14周岁 来到我手机激费店内 要以15元的价格卖给我 我与其家人相识并未同意 而是相劝当时我家人也在场也好言相说 后尹**与韩*将该手机带走 从始至终均未收购其手机 更谈不上以15元的价格收购 尹洪**等二人走后 手机为何人持有 再发生何种事端与我和我的家人均不得而知 而处罚决定书妄称卖给韩**和他的家人 乃是推断 试问手机卖给韩**和他的家人 韩**又将手机出售何人 最后又是何人因何事引起东窗事发 处罚决定书均未列明 其实 尹**二人将手机带走后 韩**之母尹**用此手机进行维修被大众手机店认出 才引起发而凡相派出所置上途事实不顾 妄断处罚韩**和家人 分别作出两份处罚决定 有失公理 于情于理于法不符 违背了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乃大错特错 再次 事发后的7月4日 尹**母亲张**与大众手机店达成协议 张**以600元的价格将手机买走 说明该手机并非赃物 请问三岁的小孩能成称为小偷么

行政纠纷
2011-11-12 12: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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