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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2014-01-1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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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1.地域管辖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

  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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