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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钱任性者也应依法处罚

2015-01-3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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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贵州遵义一名男子李某醉酒乘坐公交车,不仅在车上无故辱骂一名孕妇,还抢夺方向盘。民警调查后认为,李某系生活困难的民工,因没揽到活借酒任性,事后认错态度较好,故批评教育后送其回家,不予行政处...

  近日,贵州遵义一名男子李某醉酒乘坐公交车,不仅在车上无故辱骂一名孕妇,还抢夺方向盘。民警调查后认为,李某系生活困难的民工,因没揽到活借酒任性,事后认错态度较好,故批评教育后送其回家,不予行政处罚。此事见诸报道后,引起公众议论。

  从报道来看,李某生活无着,的确令人同情;他的主观恶性也不大,与平时经常寻衅滋事的小混混有明显区别。民警认为其属于弱势群体,而且犯错情有可原,就放其一马。可是,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并不值得提倡。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任何人性化的举措都不应当违反这个原则,否则就是纵容违法。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李某的任性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其抢方向盘的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本应当依法对李某的行为处以拘留或罚款,以儆效尤,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当然,对弱势者违法,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其实际困难,适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比如该拘留并同时可处罚款的,只拘留不罚款;该罚款的,按规定的低限处罚,这样即可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可体现人性化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全社会平等、公正意识的增强,但也许是出于人性对弱者的同情,人们要求有钱、有权的人不能享受法外特权的意识很强烈,而对弱势群体则普遍持网开一面的态度。我们可以看到,强势者违法乱纪很容易引起公愤,强大的舆论压力往往能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而弱势者违法乱纪,他们的困难之处往往被舆论强调得比违法之处更为突出,少数人甚至有意识地利用社会的同情心谋取私利,有关部门在执法时也常常顾虑重重,缩手缩脚,进一步强化了少数人借机违法乱纪的底气。

  有钱固然不该任性,没钱同样不该任性,处境困难绝不是可以违法乱纪的理由,也不是可以享受法外特权的理由。对执法部门来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但指强势者违法时应不畏压力,坚持严格执法,也指弱势者违法时,同样能依法办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国,才能促进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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