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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19岁女孩坐车不付钱 性交易后抢1200元逃走

2014-09-0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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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19岁女孩小丽乘坐港田车不付钱,并和司机进行了性交易,还冒充执法部门的线人恐吓港田车司机。在索要报酬时二人发生争执,小丽抢了司机包内的1200元就跑,并高喊抢劫。目前,警方正在对此事进一步调查...

  近日,19岁女孩小丽乘坐港田车不付钱,并和司机进行了性交易,还冒充执法部门的“线人”恐吓港田车司机。在索要“报酬”时二人发生争执,小丽抢了司机包内的1200元就跑,并高喊抢劫。目前,警方正在对此事进一步调查。

  9月2日15时许,道外区两名巡逻辅警在道外清真寺广场步巡时,突然听见一女子高喊“抢劫了。”并看到一名矮个男子在追一名年轻女子,辅警随后上前将二人控制住。

  经询问后得知,高喊“抢劫”的女子叫小丽,明水县人,今年19岁;矮个男子叫小田,今年39岁,残疾人。小丽说,当天下午,小田驾驶港田三轮车在道外区玛克威商厦门前等待拉客时,小丽说要去江边,讲好车费后,小丽上了车。行驶中,小丽说自己失恋了,心情不好,邀请小田一起去江边“走走”,暗示小田她想卖淫赚点钱。小田心领神会,问“走一次”需要多少钱,小丽得知小田一天能挣100多元钱时,就表示收100元。于是,二人在江畔路的树丛里发生了性关系。

  返回三轮车后,小丽怕小田不给钱,就谎称自己是“点子”。小田心虚取出钱包,并问小丽“我给你钱你敢要吗?”小丽一把抢过钱包,拿走里面1200余元,并说“为啥不敢拿,你白玩我啊,你把我送回去吧”。在回去的路上,小田让她给自己留点钱,他还要养老婆孩子,但小丽没给。在途经靖宇十四道街时,小丽看见巡逻警车后要强行下车,小田把车停下,小丽下车就跑,小田便在后面追赶。为了不被追上,小丽高喊抢劫。

  目前,小丽已经交代了违法事实,但小田却称自己性功能障碍,两人没发生关系。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小编说法:

  目前中国的刑法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性交易行为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法》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收容教育。从案件中我们看到小丽承认性交易的事实,但是小田却否认。因此,小编认为若经警方调查核实存在性交易行为,小丽、小田的性交易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还存在的一个行为就是小丽抢过小田的钱包,拿走里面的1200余元就跑并高呼“抢劫”。真的是抢劫么?若是,谁才是真正的抢劫犯?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那么,在本案中小丽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呢?小编认为是不构成抢劫罪的。原因是:第一,小丽并没有对财产所有人小田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小田的钱财抢走。她虽然是“抢”过小田的钱包,但是却没用达到促使小田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境地;第二,小丽的抢钱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的违反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依照《治安处罚法》对其进行拘留、罚款、收容教育即可。

  小编温馨提示:生活不管有多么的不如意,我们都不能消极对待。女孩子更加要自尊自爱,切勿为了一时的发泄,不小心触犯了法律,那样得不偿失。

找法小编:l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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