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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劳动是否犯法?

2019-11-12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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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辑同志:今年5月份,邻村的李某和我村一砖厂达成协议,每制一块成品砖支付李某劳务费2分钱,李某为工头,民工由李自招。8月份,李某找到我的朋友王某,让王和他一起去招工。他们先后从外地招来二十余名民工干活,并派专人看管,不允许民工随意行动,强迫这些民工长

编辑同志:


今年5月份,邻村的李某和我村一砖厂达成协议,每制一块成品砖支付李某劳务费2分钱,李某为工头,民工由李自招。8月份,李某找到我的朋友王某,让王和他一起去招工。他们先后从外地招来二十余名民工干活,并派专人看管,不允许民工随意行动,强迫这些民工长时间劳动(每天达十三、四个小时)。有一部分民工不愿在此打工乘机逃离,李某和王某追上后将其中一些人追回来对其殴打,并继续强迫其劳动,还逼迫其与李、王某等人签订劳动协议,时间长达三个多月,后民工被公安机关解救,李某和我的朋友王某也因强迫劳动被法院判处二年和一年的有期徒刑,还被并处了罚金。请问,法院对我朋友的处理是否正确?


读者:李健


李健读者:


法院对你的朋友王某及其同伙李某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劳动法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关系,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办法,如对职工进行殴打、拘禁或者以没收押金、集资款等相威胁,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或者超长时间的劳动而不给予休息时间,或者强迫职工劳动而不给或只给少量报酬等;这里所讲的“职工”,是特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情节严重”是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致使职工受伤、患病等严重后果的;屡教不改,多次强迫职工劳动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 [page]


从你来信反映的案情看,你的朋友派专人对民工严加看管,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还将脱逃的民工殴打,强迫其继续劳动并逼迫他们签订劳动协议,时间长达三个多月,显然属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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