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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拒不删除淫秽色情信息 将以同案犯论处

2014-08-2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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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是净网行动的主要内容。媒体邀请四川刘律师,就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作解答。【问题一】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是净网行动的主要内容。媒体邀请四川刘律师,就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作解答。

  【问题一】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刘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会受治安处罚(又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问题二】把裸照存放于qq空间供自己欣赏,算不算违法行为?

  刘律师:不算。因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看,对于淫秽色情信息的打击和处罚对象主要是“传播者”,而不是“收看者”。比如,某人拍摄了自己的裸照放在自己的qq空间加密上锁,只供自己欣赏,就不算是“传播行为”,但是,若把qq空间公开,或者把这些裸照发布到微信、微博、论坛、qq群中,就构成了“传播行为”。不管任何人,只要实施了这种传播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问题三】对于“传播行为”和“组织播放行为”,二者在处罚上有区别吗?

  刘律师:有区别。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看,第六十八条中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表述中有这样一段话: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第六十九条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行为”,却没有“情节较轻”的表述,都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再以《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中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对于“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对于“组织播放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

  【问题四】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是什么?

  刘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前者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后者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数量(数额)不同,前者的数量(数额)需达到后者的数量(数额)的二倍或两项以上才能构成。

  比如,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情形之一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相应的实际被点击数就要达到两万次以上才行;如果实际被点击数只有一万次,就得还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另一情形之一的标准才行,即两项以上。

  【问题五】网站发现他人在论坛里发布淫秽信息,却睁只眼闭只眼,这种行为要受到法律惩罚吗?

  刘律师:要受到法律惩罚。“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如果网站发现他人在论坛里发布性爱视频或裸照等淫秽色情信息,却睁只眼闭只眼或故意拖延删除时间,其网站主管人员将以同案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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