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湖南省衡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现查明 2009年1月1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湖南省衡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2份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决定 给予湖南省衡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处以责令停止施工的 处罚。
履行方式: 限你单位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衡阳市南岳区公安分局或者南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南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