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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2021-05-2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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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随着法律的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那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二、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三、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6)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规定的相关内容,其实申请听证挺简单的,只要你依照法律,可以参加听证或者旁听。既然享有听证的权利,那么就要遵守听证的义务。听证程序的完善促进了法律的进步,加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快社会进步的进程。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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