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克州医药公司因违法收购野生动物产品被克州林业局行政处罚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24 10:01
导读: 原告: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克州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阿洪阿吉,经理。被告: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克州林业局)。

原告: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克州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洪阿吉,经理。

被告: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克州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色力木哈孜,副局长。

1988年1月至1990年6月,克州医药公司在经营药材时,分别从私人手中收购雪豹骨六架计23。22公斤,后分销乌鲁木齐市、辽宁丹东市、广东东莞市的药材公司,从中获利5163元。1991年7月8日,克州林业局公安科对医药公司收购雪豹骨的行为立案查处,认为该医药公司收购雪豹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3492元、没收违法所得516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克州医药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以其有收购雪豹骨的经营权,被告越权处罚为由,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克州林业局公安科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克州林业局辩称:根据公安部、林业部(1986)342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林安字(1990)514号文件和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护字(1987)482号文件规定,克州林业局有权对非法经营、倒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查处。且医药公司非法收购、倒卖雪豹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中并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正确。请求维持林业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发(1987)96号文件规定,野生药材由各级医药公司经营管理,原告已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权经营。且原告收购雪豹骨之行为,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克州林业局公安科,不是药品经营销售的主管机关,不具备对该行为处罚的主体资格,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越权行为。该院判决撤销克州林业公安科林罚字(9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行政处罚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480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处罚法律师团,我在行政处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克州医药公司因违法收购野生动物产品被克州林业局行政处罚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行政处罚法问题
克州医药公司因违法收购野生动物产品被克州林业局行政处罚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