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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2014-09-2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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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16日,申长友市长签发市政府第189号令,公布实施《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针对《办法》的有关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回答了相关问题。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

  9月16日,申长友市长签发市政府第189号令,公布实施《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针对《办法》的有关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回答了相关问题。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2010年6月市政府发布实施《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6号),制定了《东营市市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目录》,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高度重视,不断提出新要求。特别是《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出台后,现行《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今年初,省委、省政府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列入对17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总结我市近年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做法,制定了本《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办法》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理顺职能,明确责任,形成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问:《办法》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方式。对此,《办法》规定:一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化统一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登记并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实行统一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按照《目录》公布的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未纳入《目录》的裁量基准,一律不得实施。二是透明化管理。政府法制机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渠道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渠道公开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是动态化管理。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修订完善,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核并对《目录》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问:《办法》对规范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办法》作出了三方面规定:一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对违法情形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二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以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三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处罚决定的说理性。

  问:《办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办法》规定:一是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执法投诉、执法检查、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举报或者投诉。三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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