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21 06:38
导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关于印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现将地方各级政府和中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及行政处罚权公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矿山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水产养殖登记、红十字标志、义务兵征集及预备役、消防、义务教育、节约能源、煤炭、港口、城市供水、残疾人就业、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控化学品(仅限于省政府)、生猪屠宰(不含省政府)。

  二、乡(镇)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义务教育、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三、下列中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应类别的行政处罚权。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国防交通、民用运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企业负担、黄金矿产开发行业、农药生产、监控化学品、煤炭、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散装水泥、电力及供用电、电力设施保护。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及矿山安全、化学危险品。

  黑龙江省教育厅,教育、语言文字。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自学考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动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市场。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清真食品、宗教事务及活动场所。

  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禁毒、居民身份证、出入境、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消防。

  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边防。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道路交通。

  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国家安全。

  黑龙江省监察厅:公车私用。

  黑龙江省民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机构及生产企业登记、募捐性演出、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退伍军人安置、殡葬、地名、行政区域界线、基金会登记。

  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及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司法鉴定、国家司法考试。

  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税政、会计、注册会计师、政府采购、农税征管、预算外资金、资产评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

  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

  黑龙江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人才市场。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及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社会保险。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资料、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国土资源局:土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省森工总局及各林管局国土资源局:土地。

  黑龙江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档案、建筑活动、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住房公积金、物业、城镇公有房产、城市房屋拆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供热、城市道路、村镇建设。

  黑龙江省交通厅;公路、交通规费。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

  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养路费。

  黑龙江省公路局及省交通厅直属各公路管理处:公路路政、交通规费。

  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水路运输、港口、航道、航务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

  黑龙江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对水域污染防治、船舶检验。

  黑龙江航运公安局:航运治安、航运消防。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无线电。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作物种子、农业技术推广、农药登记及生产经营、肥料登记、农业植物新品种、农业环境、耕地保养、基本农田、无公害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村合作经济、农民负担、农村能源、与农业有关的自然保护区、渔政渔港、渔业环境、水生野生动物、农业机械。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物和资产。

  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农业植物检疫。

  黑龙江省水利厅:防洪、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地方水电、水工程。

  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关的自然保护区、林木种苗、林业植物新品种、防沙治沙、退耕还林、湿地。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森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

  黑龙江省林业森林公安局:森林资源、管辖区内治安。

  黑龙江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典当行、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文物、文化市场、艺术考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文化设施。

  省级有关文物所在单位:文物。

  黑龙江省卫生厅:献血、母婴保健、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护士、医疗事故处理、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业病防治、食品卫生、保健用品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碘盐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废物。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

  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地税征管、发票、社会保险费征缴。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地税稽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制作、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黑龙江省体育局:体育场所及器材设备、体育经营活动、登山、体育竞赛及非学历体育教育、公共体育设施。

[page]

  黑龙江省统计局:统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广告、商标、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商品市场、传销、无照经营取缔。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黑龙江省版权局):出版活动、版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质量认证、产品防伪、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黑龙江省纤维检验局:棉花及毛绒丝麻类纤维质量。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总站:野生药材资源。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

  黑龙江省粮食局:粮食购销。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盐业及食盐加碘。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各农垦分局和有关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保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护照。

  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及收费、价格评估。

  黑龙江省畜牧局:动物防疫、草原、草原防火、兽药、种畜种禽、饲料及其添加剂。

  黑龙江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动物防疫。

  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水陆空运输(不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

  黑龙江省旅游局:旅游。

  黑龙江省档案局:档案。

  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保密。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税征管、发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税稽查。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外汇。

  哈尔滨海关:海关、关税征管。

  黑龙江省测绘局:测绘、地图印制。

  黑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

  黑龙江省气象局:气象、气球施放、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与鉴定、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

  黑龙江省邮政局:邮政及设施安全。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电信及设施安全。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

  中国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办公室:民用航空。

  哈尔滨铁路局及各铁路分局和有关机构:在铁路管辖范围内行使有关公安、林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各林管局和有关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四、除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有关机构及其职能依法被调整并另行公告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地方各级政府和中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超越本公告确认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向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反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举报电话:0451—82626228.

  各市(地)、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及权限,将由各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依法另行公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364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处罚法律师团,我在行政处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行政处罚法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8.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行政处罚法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8.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