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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街心花园扩建项目,政府投资80万元,按该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1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招投标。县政府文件规定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道路、绿化、喷水池分别直接分包给不同的施工队伍,每个项目合同价格都低于 50万元。有关部门认为发包人采用直接将项目化整为零办法,规避招标,按《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发包人处30万元罚款。发包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该项目按照省招投标实施办法,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该县规定5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招投标,属于无权规定,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将项目分为道路、绿化、喷水池等发包,是基于项目的特点而做出的,且经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不存在肢解项目问题,更不存在规避招标问题。为此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将该县规范性文件转送有权部门处理,经审查认定文件不合法。据此,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该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

建筑工程
2019-04-12 22:38:1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是。理由您已经知道了。如果有需要的话你可以直接来电我们详细的聊一下,用法律途径解决。
  • 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不服的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厂申请人可以在二者之间选择。  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你好,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15日满后还没有缴纳罚款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要进行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后,在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10内仍不缴纳罚款的,这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作出决定的这个时间必须在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和不超过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再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   其次是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后才能实施,法院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法院受理后要审查是否进行强制执行的裁定,时间为7日内作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需要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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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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