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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2019-11-16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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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

(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税务行政许可范围包括: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国家税务局。
(三)对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的审批机关为区县国家税务局。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page]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要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应依法在证件有效期解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四、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
(二)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page]
(三)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征管科)
公开具体内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普通发票,除总局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集中统一印制.

(三)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流转税科、征管科)已取消审批
公开具体内容: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发票使用审批(流转税科、征管科)
公开具体内容:对发票使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企业衔头发票资格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5万份以上,卷筒式发票年使用量在100000份以上。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三)许可程序
1.纳税人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受理申请;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按次审批。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上年度普通发票使用数量情况说明,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况说明;
5.企业拟印制的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普通发票实行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制、统一管理制度。[page]

(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转税科)
公开具体内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业务概述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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