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不服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18 05:14
导读: [案情]2006年9月,邱某与某市农场签订《国有土地买断经营出让合同》,约定将该农场下属某公司的土地共26亩(其中水面16.4亩,旱地9.6亩,旱地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

[案情]

2006年9月,邱某与某市农场签订《国有土地买断经营出让合同》,约定将该农场下属某公司的土地共26亩(其中水面16.4亩,旱地9.6亩,旱地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邱某,邱某以每亩130元的价格向该农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期限为四年。2004年11月,邱某未经批准,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地手续情况下,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养猪厂围墙。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后,认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11月17日向邱某下发了《限期拆除违建工程通知书》,要求邱某于2004年11月20前拆除违章建筑。邱某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工程通知书》后停止了施工。2005年3月,邱某又开始动工修建猪舍。3月31日,国土资源局向邱某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听候处理,但邱某仍继续抢建,建筑物共占地5694.2平方米。4月8日,国土资源局向邱某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邱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4月14日,国土资源局对邱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5694.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170826元。邱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依据立案调查的情况,可以认定邱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处理适当。

邱某根据《土地管理法》与某农场签订承包合同,可以依法在其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耕作层。邱某在其承包的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猪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做到“占一补一”;但邱某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永久性猪舍,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邱某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维持。

行政许可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366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许可法律师团,我在行政许可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不服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行政许可法问题
不服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不服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5.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行政许可法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