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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019-11-16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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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江河、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

1. 江河、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2. 洪水调度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 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4.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page]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5.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跨行政区域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99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7.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62号(第106项)

8.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法律依据:《水法》第19条;《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水规计〔2003〕344号)

9. 建设桥梁、码头等工程设施占用、跨越河道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page]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10. 降低防洪设防高程批准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八条: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其布局和设防高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确需降低高程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或者地势低洼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建在行洪滩地的,应当限期搬迁。

11. 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12.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13.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4. 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page]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15. 限额(100万元以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安排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省政府保留项目,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下达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财农[2004]453号)

16. 县级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审批

法律依据:国家防办《关于印发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综[2006]3号) 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全国重要防洪城市的应急预案审批前还应征得所在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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