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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司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申请书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03 22:45
导读: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樊则华,男,1954年6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1985年从事律师工作,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因无法执业申请延期检审)。被申请人:中华人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樊则华,男,1954年6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1985年从事律师工作,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因无法执业申请延期检审)。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

  负责人: 司长。

  请求事项: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一、撤销云南省司法厅云司律字[2003] 9号《关于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由国资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二、依法查处周路等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以欺诈行为骗取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三、依法责令云南省司法厅赔偿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及行政不作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执业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事实及理由:2005年8月15日,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司法部撤销云南省司法厅将在职的公安干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为合伙执业律师的违法行政许可。

  2006年3月24日,你司书面告知:“我们已将你的申请材料转交司法部律师工作指导司处理”。

  2006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我们已依法受理……。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作出处理结果。

  此间,申请人五次分别向司法部监察局、你司、吴爱英部长,书面要求依法督促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撤销云南省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至今仍无结果。

  2007年11月7日,申请人再次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司法厅“批发”“红顶律师”的行政许可。被申请人在司法部91号令规定的30天时效内不作为,据此,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云南省司法厅“批发”“红顶律师”的行政许可;令其赔偿申请人的执业损失100万元。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

  申请人:樊则华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告知函

  樊则华:

  司法部法制司转来你关于请求撤销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材料,我们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调查。鉴于情况较为复杂,目前需云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page]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申请2007年12月29日17:15时电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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